清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清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及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規劃、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及六十五周歲以下。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應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戶口簿上法定贍養、撫養關系人員。
第五條 清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清流縣住房制度改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審核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實物配租、調配安排和出租使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租金收取、租賃補貼及發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負責受理、初審工作;縣民政局負責低保家庭審查確認和對接省經濟信息核對平臺的家庭信息審核工作;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公積金中心,縣公安局、縣人社局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多種形式,多渠道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租賃補貼是指按規定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
實物配租是指按規定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指是按規定對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核減條件的家庭實施租金減免。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物價管理部門、縣財政局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核定,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一)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測定;
(二)租賃補貼標準按照普通住房市場平均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測定;
(三)租金核減標準按照承租公房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差額測定,核減后的租金應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四)租金收取標準:家庭人口保障面積內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超出保障面積按照財政核定市場租金收取。廉租房低保、殘疾、擁軍優撫等特殊家庭按最低租金標準收取。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 資金來源包括: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公共租賃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及拆遷補償中安排的資金;
(四)國有土地公開轉讓、拍賣后出讓金中2%安排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嚴格按照財政部、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等關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項用于租賃補貼的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的購建、維修養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縣住建局同縣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共同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其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層住宅允許增加10%以內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裝修、驗收、保修要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的規定。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筑面積和裝修標準應嚴格控制,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做到交房時即可入住使用。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配建的建筑面積免收有關費用;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配套建設廣電等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智能安防、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確定的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和組織各類投資主體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需求相對集中的區域,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 鼓勵、引導鄉鎮企事業單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建設職工周轉房、宿舍,解決鄉鎮干部、職工臨時住宿問題,支持各類人才扎根基層、服務基層。
第七章 申請審核
第十八條 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困難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結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價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和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第二十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戶口簿上法定贍養、撫養關系人員,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一代型家庭(一對夫婦及未成家子女)自有住房人均低于15平方米(廉租房人均13平方米),兩代型及多代型(父母與成家子女或同代已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積人均低于20平方米,上述人口和住房面積的計算均以戶口本(非戶主戶口本應與戶主戶口本合并計算)為準,二代型及多代型家庭一次只能申請一套;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提供的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本縣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的家庭:
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為城鎮常住非農戶口,且在清流住滿三年;符合福建省軍人撫恤條例的優撫對象不受年限限制;
2.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經縣民政局核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為低于上年城鎮低保標準3倍及以內;
3.人均財產2.5萬元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縣城鎮居民公租房的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縣城鎮(含所轄鄉鎮)居民戶籍,且從申請之日計落戶時間已滿3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
3.家庭人均財產8萬元及以下,單身申請人12萬元及以下;
4.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和在清流縣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及獲得部隊軍一級以上命名的戰斗英雄、模范、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不受戶籍、收入及財產條件限制。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屬外地戶籍或者本縣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或配偶在本縣工作且在本縣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3年,或與所屬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縣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大中專畢業生;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下;
4.家庭人均財產8萬元及以下,單身申請人12萬元及以下。
(四)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
1.在清流工作所在地無房、無車并單身;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中專(含)以上學歷;
3.已在本縣就業且已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實際履行中;
4.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入編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房產(含店面)的;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的(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2.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集資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3.申請家庭成員有機動車(不含摩托車及價值五萬元以下用于運營謀生的機動車);
4.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生活無法自理的人員。
5.申請人被相關部門記入不良信息檔案。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實時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相關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申請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有就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并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無就業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本縣城鎮居民家庭:
1.《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書面誠信承諾及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及相關部門、單位調查核實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和收入、財產等情況;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有房戶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無房戶的住房狀況證明(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統一核查);
6.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和在清流縣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及獲得部隊軍一級以上命名的戰斗英雄、模范、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應提供由民政局、公務員局、總工會、部隊、殘聯等部門出具的證明;
7.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書面誠信承諾及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及相關部門、單位調查核實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和收入、財產等情況;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與復印件;
4.勞動合同原件與復印件;
5.在本縣繳納滿3年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6.現住房狀況證明(單位出具未提供住房租住的證明)或租房協議書;
7.屬于大中專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
8.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承租資格應當按照相關文件確定的申請、審核程序執行。經審核和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抽簽相結合或者其他公開、公平、公正的配租管理制度??h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戶數等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并統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及選房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和在本縣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及獲得部隊軍一級以上命名的戰斗英雄、模范、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以及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予以優先配租。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選定承租房號后,申請人應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簽訂《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可規定為本單位職工。具體配租辦法由單位自行制定,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通過后自行組織配租,配租辦法及配租結果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剩余房源可交由縣政府統一配租,權屬不變。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在縣城區范圍以外的鄉鎮(含開發區、工業園區),用于解決在鄉鎮、開發區、工業園區工作的干部、職工臨時住房的,可以將在房源地無房的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第二十九條 新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畢業生、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
第九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等。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統一使用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初次承租期為3年;
(二)承租人應于簽訂租賃合同當日繳交租賃保證金,逾期15日不繳交租賃保證金的,視為自行放棄承租資格;
(三)租賃保證金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時在扣除應由承租人繳納的各項費用后一次性退還給承租人。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不得轉租、轉借、閑置。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電、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以及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拖欠租金和有關費用的,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運營單位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按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50%的比例確定,具體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十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承租人購買期房的,應當在購房(以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后6個月內騰退住房;承租人購買現房的,應當在購房(以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后2個月內騰退住房。
(七)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八)承租期內經復核承租人收入超標的;
(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或拖欠租金3000元及以上的;
(十)承租人被相關部門記入不良信息檔案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租賃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有家庭成員符合條件的可變更申請人)。
承租人有本款所列行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租賃期滿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十一章 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縣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所有,由縣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分配、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可通過招標方式選聘或確定專業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范的指導、監督、記錄、勸告并定期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報告的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售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提請相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清流縣廉租房保障管理辦法》(清政〔2012〕92號文)、《清流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清政〔2013〕153號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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